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作者:马慧
  •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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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各处室(中心),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现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参加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合格。

3.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4.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以及被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符合上述条件中第(一)、(二)、(三)款和第(四)款第1、4项、第(五)款中规定的条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所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符合上述条件中第(一)、(二)、(三) 款和第(四)款第1、3、4项和第(五)款中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体格检查(6月22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并把体检报告纸质版交至教师发展中心,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体检结果,并留存备查。

(二)网上申报核验(6月18日—23日)。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以下简称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s://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核验。

1.身份核验。申请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教师资格网对申请人员进行实名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验不通过的,须申请人工核验。

2.学历学位核验。申请人员填写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编号。其中,以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身份免面试的人员,须填写师范教育最高学历证书编号;以博士身份免面试的人员,须填写博士学位证书编号。核验不通过的,须上传相应证书扫描件,申请人工核验。国(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3.普通话证书核验。申请人员填写普通话水平证书编号。核验不通过的,须上传普通话水平证书扫描件,申请人工核验。

4.完善信息。申请人员按照教师资格网提示完成个人事项承诺,填写任教学科、个人简历等信息。任教学科应与面试任教学科一致,个人照片应与面试系统照片同版。

(三)学校审核(6月18日—24日)。教师发展中心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确认”(网址:https://queren.jszg.edu.cn)对校申请人员网报信息进行审核填写面试结论并确认提交,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员于受理期限终止前完善有关信息。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 2024 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等要求,山东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以及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情况。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五)省级复审认定。7月3日—7月7日,省厅对申请人员网报信息进行复审。7月4日—18日,高校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确认”(网址:https://queren.jszg.edu.cn),下载打印通过省级复审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在“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栏填写意见、加盖高校公章,按照报名号升序排列,邮寄至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六)证书制发(7月5日—19日)。省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其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四、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学校组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统一排查申请人员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对于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要求的,坚持“一票否决”。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承担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具体组织工作,加强认定过程监督和指导,抽查部分高校认定开展情况。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教师资格的将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教师发展中心将加强审核、认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

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 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2024年山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常见问题汇总

3.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

4.中国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5.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教师发展中心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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